于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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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91刑初43号

公诉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铁**,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因犯盗窃罪曾于2013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身份信息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查获被告人现场图片等书证,被告人于某的供述和辩解,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于某认罪态度较好,并能主动预缴罚金,以及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量刑时均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暂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骥
法官助理何伟
书记员万龙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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