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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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鲁1521刑初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20年6月23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由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由本院决定并由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某于2013年4月注册成立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印刷厂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个体经营。2015年,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接受李某、冯某委托印刷“中国某某某某中天教”书籍几千册。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袁某某收到李某、冯某银行卡、微信转账共计102500元,冯某以付纸款、排版、封皮为由另从被告人袁某某处借款62640元。在本次印刷业务中,被告人袁某某违法所得2万元。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投案,并上交违法所得2万元。
另查明,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袁某某向本院交纳财产刑保证金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签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有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农业银行进账单两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李某银行卡交易记录表两份、微信转账记录、借条一张、到案证明、袁某某出具的证明三份、《某某真经》书籍一本、《无生某某》第三部、交款单据,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同案犯冯某、李某的供述,鉴定意见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印刷“中国某某某某中天教”宣传材料,违法所得2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并向本院交纳财产刑保证金,可依法从宽处理。经社会调查评估,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及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与之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袁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交纳财产刑保证金二万元。)
二、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袁某某的违法所得2万元,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伟
人民陪审员王振安
人民陪审员白玉民
法官助理刘万**
书记员张亚红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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