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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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皖0802刑初22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身份
证号码340811199012124011,汉族,高中肄业,系安庆市鹏达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委托司法行政部门对被告人何某某的社区影响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被告人何某某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归案后至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司法部门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当庭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胡芳
书记员潘晶(代)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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