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广东**投资有限公司暨李**: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接受**、***(下称委托人)的委托,现就贵司与委托人股票委托交易及转让事宜致函。
据委托人陈述及有关资料显示:2014年6月5日,委托人分别与贵司和***签订《**股票委托交易协定》和《股票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委托人分别以30000元和36000元的价格从***手上购买**集团公司的股票2000股,***须于收到股票转让款项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股票变更到委托人名下,如未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转让手续李华新须全额返还股票转让款。你方在签订协议前一再强调购买**股票的高回报和安全性,并承诺采用银行资金托管方式进行交易没有任何风险,因股票有六个月的限售期所以半价转让。委托人依约分别向你方支付了30000元和36000元,后委托人发现你方并未依照约定办理股票转让手续,而且你方所称的股票价格与实际价格相差十余倍。
本所律师认为:你方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涉嫌欺诈并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给委托人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现要求贵司及***退回所收的全部 款项,为维护贵司的声誉和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现向贵司发函表明委托人的法律意见和态度,请贵司收悉此函后三日内予以答复,与本律师或委托人进行友好沟通和协商,妥善处理;逾期,委托人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4年 10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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