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2021)京02民终1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男,201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2(李某1之父),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红,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杰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祥云街**院**楼**301。
法定代表人:张月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琳,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13日,杰视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李某1(监护人为李某2)签订《视力签约保目标协议》。协议约定: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采用纯自然物理疗法对乙方的屈光不正进行矫正,包括近视、远视、散光、弱视、斜视等视力问题。2.甲方矫正方法不破坏眼睛结构,不损坏角膜,不改变角膜介质、曲率、弧度,完全是通过中医及物理训练疗法达到防控视力、恢复双眼裸眼视力,达到本协议的裸眼视力目标。3.甲方为乙方提供全面的眼视光、视功能检查,包括双眼裸眼视力、戴镜视力、屈光度数、矫正视力等屈光不正视力问题的检测,甲方将为检测结果记录在乙方的《初检视力档案》中存档保留,甲方根据检测结果量身定制矫正方案。4.甲方视力矫正方案分为三个疗程,乙方一次性缴纳三个疗程费用后需按甲方定制的方案按时到店进行矫正训练,矫正前后均以甲方店内标准视力表为准(视力检查标准0.8以上的视力允许每行错2个),甲方将承诺经三个疗程矫正达到双眼裸眼视力目标为1.2。乙方在甲方承诺疗程内恢复裸眼视力目标的,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退款。乙方在甲方承诺疗程内未能达到裸眼视力目标的,甲方将全额退款。5.乙方视力恢复达到签约目标后,甲方为稳固提升后的最佳裸眼视力,为乙方定制青少年视力功能眼镜,防止视力反弹。6.甲方定期回访,了解乙方视力情况,指导视力稳固方案。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在矫正签约前乙方需如实告知有无器质性眼病,为甲方定制方案提供相关信息,以免影响矫正效果。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定制的矫正方案,如因乙方原因中途放弃矫正或者未按约定按时到店矫正,不能达到签约目标的,甲方将不予以退款。3.乙方裸眼视力达到签约目标后需配合家用青少年视力功能镜,按甲方指导方案进行稳固视力,防止视力反弹。4.凡矫正达到签约目标效果的客户,本中心有权举例宣传,甲方将尽力做到保护客户隐私。
协议签订后,李某1方交纳服务费18000元。自2018年10月22日,李某1开始在杰视公司处进行视力训练,一审诉讼中双方认可李某1最后进行训练的时间在2019年9月10日。杰视公司陈述李某1每次进行视力训练,都由杰视公司工作人员将训练情况记录在《李某1视力周测跟踪表》上,该跟踪表上记载的周测日期为2018年10月22日至2019年3月22日,表中登记有每次训练后的视力检测情况。李某1之法定代理人对该跟踪表中修改部分内容及后面四行即2019年1月13日后的内容不认可。另双方在一审庭审中认可该协议履行期应为一年。李某1法定代理人称“10月13日下午两点我就带着孩子到了被告的店里,当时测了视力,左眼0.5,但是那行错了三个,右眼0.8,双眼视力1.0”,杰视公司对此表示认可。关于矫正方法,杰视公司称“第一种方法就是孩子坐在椅子上,前面有一个大概1.2米的台子,台子上面有一个轨道,孩子盯着轨道上面的图像一会远一会近的看;第二种方法就是孩子带着一个类似眼罩的理疗热敷,就是把艾草扣在孩子眼部,将眼罩戴在孩子眼睛上。”李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称“杰视公司一直和我说是看远看近的方法,这就是一种中医的疗法,在这里治疗了将近11个月,在2019年元旦前后我在杰视公司法人的朋友圈看到她用了艾灸的方法,就是类似眼罩那样,孩子和我说有冒烟,我让杰视公司提供所用中药的名字杰视公司不提供,但是孩子的总体视力是变好的,我也就没有再较真,之后又治疗了八、九个月”。另李某1称“2019年8月在儿童医院检测过孩子的视力,检测的结果为左眼0.2右眼0.3”,并提交了儿童医院及同仁医院的视力检测结果,以证明经杰视公司矫正李某1经视力检测出现严重下滑,杰视公司对证据的证明目的及关联性不认可。一审庭审中李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杰视公司“虚假宣传,表现在纯物理疗法、不接触眼球、专家明确言论可以矫治、全国加盟连锁店而且是最专业可康复、有六项专利技术;故意隐瞒表现在中医艾灸治疗且无行医资格、艾灸有禁忌不能做眼部艾灸、店内的视力测试结果以次充好数据造假、视力矫正技术没有证明依据;其经营范围没有艾灸、中医、视力矫正等项目。”杰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自然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本案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二是杰视公司是否构成欺诈,李某1要求杰视公司给付三倍赔偿款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焦点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案李某1为提升视力与杰视公司签订《视力签约保目标协议》,接受视力训练服务,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焦点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李某1主张杰视公司构成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欺诈的认定应当具有以下要素:一是欺诈的故意;二是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三是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四是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杰视公司的宣传内容虽然具有一定程度的夸大成分,但是对于其与李某1之间签订的《视力签约保目标协议》中具体的权利义务并未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且协议中亦明确了视力检测以杰视公司店内视力表为准,未达到预期目标的,杰视公司将全额退款等内容,签订合同时李某1之法定代理人作为成年人,应有一定的辨识能力,故杰视公司宣传内容不足以导致李某1之法定代理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做出缔约意思表示,李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主张杰视公司构成欺诈,并要求杰视公司给付三倍赔偿款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关于李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杰视公司存在超范围经营及非法行医的问题,不属本案审理认定范围,李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可申请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综上所述,李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李某1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艾明
审判员陈光旭
审判员邢述华
书记员华娇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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