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皖13民终7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1,女,199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2,男,195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辉,宿州市埇桥区西二铺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彩侠(系陈某之母),女,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某、韩某1于农历2019年10月9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现陈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韩某1、韩某2返还彩礼款215520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韩某1、陈某双方按风俗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陈某要求韩某1返还彩礼,根据查明的事实,见面礼20000元,彩礼136000元。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数额、结婚其他费用的花费、有无子女等多方面的情况,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事实,确定由韩某1返还陈某彩礼款120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规定,判决:韩某1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陈某彩礼款120000元;二、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67元,由韩某1承担1262元,陈某承担1005元。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陈某提供照片一张,以证明陈某家的房屋门锁被韩某2的家人所撬,里面的被褥被拿走。韩某1、韩某2发表质证意见:对照片三性均有异议,无法证明实施行为的主体是谁,达不到陈某的证明目的,与本案所查明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本院认为,该照片无法证明陈某主张的内容,不予认定。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玲玲
审判员杨俊举
审判员李震
法官助理王珊珊
书记员夏春秋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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