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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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辽0191刑初35号

公诉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奸罪,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6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20年7月31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妍,辽宁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4日,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新路香槟蓝郡小区售楼处门前,被告人张某盗窃被害人王某的电动自行车电池一块;
2020年5月24日上午,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湖天辰原著工地外,被告人张某盗窃被害人陈某的红色万达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因他人发现,被告人将车辆遗弃在附近;
2020年5月24日中午,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景尚城小区院内,被告人张某盗窃被害人刘某的白色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在将车辆欲转移离开该小区时,被保安发现并报警。
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为人民币2562.8元。被告人盗窃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均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本案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自然情况;(2)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等,证明本案的案发系证人发现张某的盗窃行为并报警,将被告人抓获;(3)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的前科情况。其中被告人张某因2020年1月间盗窃作案被沈阳市沈北新区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再犯本次犯罪,后于2020年7月28日被沈北新区人民法院逮捕,并于2020年7月31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罚金未予缴纳);责令被告人张某与同案犯刘占东共同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八百六十元;(4)指认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张某盗窃作案时使用的工具及所盗窃电动车已被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2.(1)证人潘某证明,其系枫景尚城小区物业经理。当时系其小区保安发现被告人将小区内10号楼1单元门前一辆白色电动车偷走并告诉其,后其在6号楼与10号楼之间路上将被告人堵住并将被告人控制,他人报警将被告人抓获;
(2)证人宋某证明,其当天在水产市场附近发现一可疑男子(指被告人)正要推走其电动车,看见其过来,该男子离开;当天10点多,其欲离开水产市场时,其又发现该男子推了一辆电动车,其上前问在哪弄的电动车,该男子没有回答,将车停在东一门附近就离开了;
3.被害人刘某、陈某、王某的的陈述,证明自己的电动车或电瓶被盗窃的事实;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明其盗窃被害人电动车或电动车电瓶的事实;
5.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万达牌两轮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800元;小刀牌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1350元;超威牌电瓶价值为人民币412.8元;
6.辨认笔录,证明证人均能辨认盗窃电动车的人系张某。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且被告人在前罪被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案犯罪没有判决,应对其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鉴于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已返回被害人,量刑时均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3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依法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百一十二元八角;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犯罪所用工具均依法没收(具体见扣押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王文艳
人民陪审员佟彬纯
人民陪审员岳兴武
法官助理何伟
书记员万龙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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