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阿卡: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受刘(下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要求你与委托人租赁纠纷一案致函。
据委托人陈述:委托人2014年4月28日与你签订《店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你方将位于广州大道北嘉裕太阳城广场号门面与委托人合作使用,租期从2014年5月1日起至2014年8月24日止。月租金为34530.3元。合同约定转让费320000元(包含商铺保证金90000元和水电周转金3132元)。双方签协议时委托人向你方支付了90000元,之后又向你支付了19868.27元,协议签订时你方曾多次保证协议到期后会和商场续约,协议签订后不久,委托人即听说商场可能不再续约,委托人向你方提出交涉,你方保证商场可以续约并约定在续约成功时委托人再支付剩下的转让款。2014年8月21日商场突然通知委托人不再续约要求委托人24日合同到期时按时清场,后经多方交涉商场依然不同意续约。
本所律师认为,你方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涉嫌欺诈并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为维护你的声誉和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现向你发函,表明委托人的法律意见和态度,请你收悉此函后三日内,与委托人或本律师积极协商。
特此函告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律师(签署):
201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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