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鄂0114刑初84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蔡甸区看守所。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欠缴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七日内缴纳。)
二、冻结在案的被告人朱某某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62×××13账户内的金额5160.79元及孳息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娟
法官助理唐雄琛
书记员唐雄琛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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