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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鄄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0)鲁1726刑初8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鄄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苏金彩
书记员许莹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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