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张三: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受刘某(下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你违约一事致函。
2014年3月,委托人与你签订《股权变更协议》,协议约定,委托人将其在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以9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你,你应在2014年5月1日之前将所有款项打入委托人账户,协议另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协议签订后,委托人办理了各项事务的交接手续,并多次催促你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你方一直找理由拒绝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此外,你方在支付了委托人4万元后对剩下的3万元转让款一直没有支付。
本所律师认为,委托人与你之间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地履行合同义务,你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其行为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你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并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你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支付拖欠的转让款和违约金。为维护你方的声誉和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现向你发函,表明委托人的法律意见和态度,请收悉此函后三日内与本律师进行友好沟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律师(签署):
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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