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桂0803民初100号
原告:贵港市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行政中心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显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芳,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惠芳,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覃塘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某,女,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
被告:甘木凤,女,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
被告:杨叶廷,男,195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
被告:杨某1,男,201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
法定代理人: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被告杨某1的母亲。
被告:杨某2,女,201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
法定代理人: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被告杨某2的母亲。
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广怡,贵港市民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在淘宝网络拍卖平台发布对涉案房屋的拍买公告、竞买须知均告示不特定的参与竞拍人员,涉案房屋如有包括物业费在内的欠费的不从拍卖款中扣除,均由买受人承担,并提醒竞买人自行到相关部门查询欠款情况。后案外人罗定均以最高价竞得涉案房产,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桂0803执恢22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归罗定均所有。可见,罗定均参与竞拍,视为其已同意承担原业主的相关欠费,且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已在本院作出(2020)桂0803执恢22号之二号执行裁定后转移给罗定均,涉案房产的相关欠费亦随之转移。因此,原告请求杨途的法定继承人即五被告承担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止所欠的物业费及专项维修资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贵港市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16元,合计1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港市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梁冬云
书记员杨飞雯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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