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
住址:
被告: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护国
地址:广州市东川路2号之一东川大厦3楼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按2532780元*每日0.001%的标准从2013年2月28日计算到被告将房地产权证实际交付给原告 之日;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计算到起诉日为115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5月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建设的位于东山区东湖西路东湖凯柏轩号房壹套,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8532980元,合同对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也作了约定,其中合同第l 8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30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为买方办妥产权登记,并将以买方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交付买方。”;合同第19条约定:卖方违反第18条约定的,买方不退房的,卖方应按自迟延之日起每日按已付房价款的0.001%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支付商品房总价款 45344
80 元,2011年2月26日,被告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按照约定被告应于730日后的2013年2月27日前将房地产权证交付给原告方,但至今经多次催促,被告仍然未将房产证交付给原告方。
原告认为: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地产权证交付给原告方显属违约,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l 9条的约定,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违约金。原告特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提起诉讼,恳请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越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