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2021)辽0902民初478号
原告:周某,男,汉族,1976年12月8日出生,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被告:孙某,男,汉族,1975年5月20日出生,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29日被告找原告出车给被告运砖。原告按被告要求运送后,被告没有支付运输费用。故被告给原告出据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孙某欠周某运费10,447.00。孙某2015.12.29”后被告陆续偿还了原告4,000.00元,剩余运费未予偿还。被告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陈述、答辩,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但依照庭审中原被陈述及答辩,依据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原被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依约履行了运输义务,被告未足额支付运费,因此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运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九条,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偿还原告周某6447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明壮
法官助理于淼
书记员周璐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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