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与霍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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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2020)粤0307民初32509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霍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霍某某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22日期间的提成差额276745.18元;
二、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霍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63876元;
三、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霍某某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22日期间工资5866.67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5元,由被告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玲
书记员林涵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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