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豫1628刑初117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鹿邑县公安局高集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11月6日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同年11月18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有证人孙秀群、孙福灵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邓某的陈述,收到条,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合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邓桂荣现金5200元及金耳坠一对(已退赔)。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朗逸牌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辉
书记员孙中楷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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