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皖1181刑初90号
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汉族,1976年6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明光市,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2月20日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江苏省淮安市江阴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9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7日经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前科材料;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赵年的供述和辩解;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年系累犯,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年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年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赛春
书记员陈茜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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