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黔0303刑初66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
指定辩护人罗涵,女,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决定对其从宽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指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贾怒
二0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佳懿
书记员杨天云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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