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某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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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豫0105民初1429号

原告河南鸿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李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书勤,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郭某亮。

本院认为,中方园西区第五届业主委员会允许原告在涉案小区自2017年12月继续进行物业服务,直至新物业公司进驻。同时,经生效判决书查明,原告在涉案小区进行招投标期间一直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虽未与涉案小区业委会签订正式合同,但经其允许自2017年12月起在涉案小区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的物业费548元(94.51㎡×0.58元/月×10个月),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鸿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548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盼盼
书记员王军凯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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