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冀0503刑初78号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住邢台市信都区。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原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元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赵永磊
书记员王灿钊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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