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1、袁某共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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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共有纠纷

(2021)豫01民终24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1,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曹荣荣,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少博,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审被告:张某,女,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审被告:孙某2,女,201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袁某向高新区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楼××单元××层202安置房归袁某所有。2019年3月8日,高新法院作出(2019)豫0191民初7027号民事判决,驳回袁某诉讼请求。袁某不服,上诉于郑州市中院,2019年7月17日,郑州市中院作出(2019)豫01民终9839号民事裁定,撤销(2019)豫0191民初7027号民事判决,发回高新区法院重审。2019年11月29日,高新区法院作出(2019)豫0191民初24308号民事判决,确认袁某享有备案登记在孙某1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楼××单元××房屋50%的所有权。袁某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院,2020年4月14日,郑州市中院作出(2020)豫01民终147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对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楼××单元××层202号房屋2020年8月的价值进行鉴定。本院受理后,委托河南英信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0年8月21日,河南英信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豫郑英信评字[2020]080582A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载明:评估对象范围为估价对象为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楼××单元××层202,建筑面积为83.33平方米的成套住宅。本次评估范围为装修状况下的估价对象房产及其所分摊土地价值,不含估价对象内部其他家具、设备等动产价值及其他债权债务,且估价对象无特许经营权。装修状况:精装修,入户处装防盗门,地面铺地板砖,墙面及顶棚刷乳胶漆;厨房、卫生间地面铺设防滑地板砖,内墙面贴瓷片到顶,铝合金扣板吊顶;彩钢窗,外立面刷防水涂料。估价结果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36.38万元,合建筑面积单价为16366元/平方米。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1000元。
另查明,庭审中,原告称被告装修的有全屋定制家具,客厅的吊灯。
另查明,三被告提交正泰电工清单一份,载明:灯具共计8003元。销货清单(编号0146033号)一份载明:购货单位商都嘉园4号院8号楼202。刷墙(工+料)6138元、墙面改色200元、瓷砖铺贴4305元、过门石175元、加工磨角660元、水泥大沙2800元、粘接剂180元、墙田100元、瓷砖12000元,共计26558元。清单一份(编号0006442)载明:购货单位商都嘉园。5330淋浴1907元、智能马桶8513为6534元、浴室柜A97-85为7800元、水龙头3002A为1150元、菜盆7843为1184元、菜盆龙头3626A为1200元、面盆下水口1140-2为274元、洗衣机地漏9998为310元、普通地漏9815为310元、三角闸1105为160元、黑色三件套为884元、安装费200元、运费100元,共计22013元。销货清单(2020年5月18日)一份,载明:购货单位商都嘉园8-202。好太太烟机1017为3580元、好太太净水机6008为2580元、长虹燃热12Y11为3800元、好太太灶具2011为1200元,合计11160元。河南盛淇华木业有限公司表格一份,载明:客户名称商都小区8-202户,木门主卧1950元、次卧1950元、钛美门卫生间1950元、厨房1950元、单包入户789元、双包阳台13**元、五金900元。合计10828元。以上合计78562元。
以上事实有裁判文书四份、评估报告一份、鉴定费票据一份、河南盛淇华木业有限公司表格一份、华美布艺清单一份、销货清单(2020年5月18日)一份、销货清单(编号0146033号)一份、清单一份(卫生间装修清单)、正泰电工清单一份(灯具)、振兴五金商行售货单复印件一份、质证笔录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上诉人孙某1称一审判决认定案涉房屋价值过高,认定的房屋装修费过低的理由,案涉房屋价值经当事人申请由一审法院委托河南英信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豫郑英信评字[2020]080582A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载明案涉房屋估价结果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36.38万元,合建筑面积单价为16366元/平方米,上诉人房屋装修费78562元已经一审双方质证认定,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孙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20元,由上诉人孙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徐卫岭
书记员张轩嘉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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