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1281刑初13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解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调兵山市,现住调兵山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调兵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号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宏,系辽宁鸿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0日21时40分,被告人解某某驾驶辽M×××××号小型轿车与一台货车在望山屯大棚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调兵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警后赶赴现场,发现解某某有饮酒嫌疑,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并采集血样。次日,经铁岭固仑司法鉴定所检测: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4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鹏
人民陪审员刘爽
人民陪审员高杨
书记员何玉迪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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