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供用水合同纠纷
(2021)辽0811民初521号
原告:营口市老边区某某管理分中心,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西台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分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某,女,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营口市老边区某某管理分中心清欠科科长,现住营口市站**。
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农民,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本院认为,原告营口市老边区某某管理分中心系农业用水的提供者,被告王某某系农业用水的使用者,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水合同关系,被告王某某的种植面积明确,原告的收费标准有政府定价,故原告营口市老边区某某管理分中心依据事实合同要求被告交纳2018年、2019年尚欠的水田水费2654.2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营口市老边区某某管理分中心要求被告王某某支付2018年、2019年水田水费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对滞纳金的支付未作出明确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王某某提出原告单位一直拖着不给水,导致老百姓没办法种地,老百姓赔钱的抗辩理由,因原告营口市老边区某某管理分中心对此予以否认,被告王某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于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营口市老边区某某管理分中心2018年、2019年尚欠水费2654.24元;
二、驳回原告营口市老边区某某管理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邱珊珊
人民陪审员孙殿厚
人民陪审员霍家维
法官助理赵琳琳
书记员孙贺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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