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芬律师
网络上流传一篇文章,内容大致如下:
女青年宋某一天加完夜班后,单身一人走在回家路上,被刚吃过宵夜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盯上,江某按住宋某的嘴将她拖到树林深处实施强奸,宋某在被强奸的过程中没有配合江某,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在明知江某喝醉酒的情况下,也不及时打120求救,导致江某失血过多而死亡。宋某被法院判处缓刑三年。
公诉机关认为,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认为,宋某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如果宋某案发后能及时报案,江某就能得到及时的抢救,但宋某不相信公安机关,为自己的名声着想迟迟不愿报案。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文中说,这个故意伤害罪,到底谁伤害谁?明摆着宋某被强奸就是被伤害嘛。如果江某强奸成功,阴茎也没有被折断,又该怎么个判法?没有看到法律规定喝了酒的人犯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条款。喝酒强奸女人照样应该负法律责任。在强奸案件发生的过程中,女方基本上都是弱势一方,即使反抗也往往无法遏制暴力行为。说宋某没有及时打120求救,导致江某失血死亡,这个逻辑有点荒唐。一个弱女子在夜晚遭到强奸,本来就惊恐万状,一有机会恨不得就插翅飞走,还要给折断阴茎的男子拨打120,如果来个换位思考,你能这样做吗?
强奸不但无罪,而且变得有理了。被强奸的不但要判刑,而且要有悔罪表现,才予轻判。以后女人遇上劫色是不是应该主动配合强奸?还要注意男人的阴茎是否折断,要是折断了还要即时拨打120,免得流血死亡,因被强奸而坐牢。
初看以上这篇文章,看的人可能会感到义愤填膺,怎么受害者受到了审判?施暴者倒成了受法律保护的人?这是什么判决?天理何在?简直乱套了!
评析开始前,首先声明,以上这篇文章有可能只是一则谣言。文中所指的某法院已经公开澄清辟谣,其没有审理过这样一件案件。(有可能是其他法院审理的案件)
有人可能会觉得,既然不能确定是否是一件真实的案件,就没有评析的必要了。笔者认为,很有必要。此网传文章所体现出来的社会大众对法律的误解,对司法机关的办案程序的无知,也反映出了我们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乃至保障法律的正确公正实施,维护国家司法机关的公正形像等方面所应当发挥的巨大作用。
有人说你别跟我分析什么法律规定,我不是学法律的,法律的逻辑我不懂,我只知道法院的判决结果所依据的法律要符合社会基本的善良公正公理。否则这样的法律就是恶法,恶法不用遵守。
关于恶法的理论渊源及其要不要遵守的问题,本篇不展开讲。但就我国来说,由于我国刑事法律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该说,其内容是符合全体人民意志的。
从纯刑法理论的角度来讨论,如果宋某是主动采取措施致使江某阴茎折断,在当时的情况下这是属于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就另当别论)。但案情描述为宋某只是不配合,这就连正当防卫都说不上了,正如一劫匪想要入室抢劫,而屋主不配合,还将门顶上,劫匪在暴力破门过程中受伤,至流血过多死亡,其死亡是自身犯罪行为所致,屋主没有任何责任。
但本篇笔者将以一位执业律师的视角,看待以上这篇文章所描述的案情,并将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分析给大家。得出的结论是,这样的案情作出这样的判决是完全有可能的。
不可思议吗?让我们先来确定几个问题:
根据案情的描述,可以看出宋某在事发后并未报过警,对吗?好的,那么也就是说案发后是别人发现死者并报的警。我们来试想一下,当公安机关接警后,派出警员来到案发现场,看到一具男尸,是如此的死状,你觉得警察对案发现场的初步判断是凶案现场呢?还是自杀现场?如果你认为是自杀现场,那么你可以停止继续阅读本文,以免浪费你的时间。
我可以肯定地告诉你,警察会以“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将本案作为刑事犯罪案件予以立案。
既然是刑事犯罪就得有犯罪嫌疑人,追查下来,查到了宋某这里,宋某被找来协助调查是正常程序,对吗?当然,宋某不会承认自己有谋害江某的事实,她会告诉警方,当晚是江某想要强奸她。但是请听我说,单单根据对宋某所作的询问笔录,警方不会马上得出当天晚上有发生强奸案件的事实,因为现在这只是宋某一个人的单方面陈述,并无其他佐证。相反的,警方现在可以根据宋某的陈述确定的是,宋某在江某死亡的当晚就在案发现场,宋某与江某的死亡案件有关联。
那么接下来,我的实践经验是,我国的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有一个不是法条的,大的原则方向,就是死伤者为“大”。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普通治安违法案件,如果案件中一方死伤,另一方无事,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的办案原则是偏向死伤者一方。更何况在一个涉生命权的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需要承受的还有死者家属方面施加的巨大压力。更加不能听信宋某的一面之辞。
因此,警方在确定了宋某与江某的死亡有关,而又找不到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宋某不会负罪而逃,只能将宋某以犯罪嫌疑人身份先行刑事拘留。而这种做法,恰恰是我国很多冤、假、错案发生的开端。我们没有依据怀疑侦查机关办案的公正性,也不会认为所有的警察滥用职权、诱供、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都是因为警察与犯罪嫌犯有私仇。这些现象的发生是由于侦查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侦查打击犯罪,其工作和思维方式更多是以寻找打击犯罪的线索为主,
一切都是为了破案,为了破案的需要侦查机关有时确会上些手段。而那种收集各种无罪或罪轻证据的义务无意之中就疏忽掉了。
要知道,我国的刑侦人员可不会像美国的警察那样,千辛万苦抓获犯罪嫌犯后,还要不厌其烦地告诉嫌犯:“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我们侦查机关的攻心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当然,也不要把我国的司法机关都想得这么黑暗,以上内容只是先假设网传文章所写的案件事实是实情为前提来推测的。事实上,网传文章对于案发当时的情况,只用了一句宋某“不配合”江某的强奸来描写。“不配合”三个字是主观色彩非常深厚的,极易误导读者的用词,也是该篇文章最大的疑点所在。何谓“不配合”?“不配合”的具体情节是怎样的?如何地“不配合”会致使造成死者阴茎折断的后果?相信对于这些问题,办案的侦查机关不能仅凭犯罪嫌犯说一句,她当时“不配合”,就能得出结论吧?如此主观色彩浓重的写法,绝不会是法律界人士的评论文章。不能排除是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别有用心人士,甚至是被判刑人员的家属利用公共平台和老百姓的善良之心来泄愤。
“不配合”三个字并不是法律用语,对于案发当时复杂的情况,侦查机关所做的材料里绝不可能仅用简单的“不配合”三个字交差了事。负责审查起诉的检查机关也绝不可能仅用模糊不清的“不配合”三个字描述当时的情形,并将之写在公诉书上。此种说法,即便是用来搪塞死者家属都说不过去,死者的家属们会用“草菅人命”来咒骂。
我国的刑事法律是不轻信口供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侦查机关在找不到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要对案发现场及死者尸体进行勘验、检查,甚至解剖,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死者的死亡时间,导致死亡的原因作出鉴定。死者的阴茎是如何折断的?阴茎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导致折断?阴茎折断是否会引起死亡的后果?这些都需要专业技术侦查人员进行鉴定、论证,不是仅凭某几个人的想像就可以定案。
我们假设宋某是清白的,她在案发后出于其自身顾虑,不敢或不愿主动报案,但如果确实遭遇到了不法侵害而始终不报案,确实是说不过去的。若说是事发当时出于害怕,惊魂未定而没有马上报案,尚可理解。但如果事情过去长久的时间都不报案,确实很难讲得通,也确实会存在由于时间越长取证越困难,而产生上述的巨大风险。
所以在遇到这种事情时,最好就能找一个既懂法律,又不用担心会将自己的隐私泄露出去的人去咨询一下。律师无疑是最佳人选。在这个时候,你与律师的谈话不受任何干扰、监督,可以无话不谈。律师会告诉你是否有必要报案,若侦查人员找到你,询问你,你该怎样回答侦查人员的问题。哪些要说,哪些可不说,要注意些什么等等。而一旦你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你就不能再见到你的家人、朋友,获得外面的帮助了,你是多么的孤立无援。虽说你在关押期间也可以请律师,且不说你在见到律师前已经说了很多不知该不该说的话,即便是律师与你的单独会见,也将是在一个被关押的空间里,你是多么地局促。你确定你的心态与表达能和在外面时一样吗?
如果你不请律师,坚持要依赖法律的公正来还你清白。请要明白,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一个刑事案件会有多个侦办人员参与侦办,每个侦办人员的自身素质、法律修养、对案件的主观心态、对事物乃至对你所说的话的理解能力等等都
会影响他所侦办的案件的走向。对他来说,侦破案件是第一要务,而不是证明自己抓错了人。
一旦涉及刑事案件,你应当做的就是马上找律师,因为你一旦被羁押,你可不能像国外电视剧上那样对警察说:“我拒绝回答问题,请找我的律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国内拥有私人律师的人少之又少,从你想要委托律师,到律师来到你身边是有一个过程的。而现在,只有你的律师能够帮助你,只有你的律师与你站在同一条战线上。因为只有律师会站在嫌犯的立场想问题。律师代表的是私权,而国家权利机关是代表公权的,立场不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还是必须依靠辩护律师履行职责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