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妨害公务罪
(2021)皖1181刑初113号
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缪某某,男,汉族,1967年10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人黄某、徐某、娄某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执法记录仪监控视频、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缪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缪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8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家亮
书记员朱港琪
2021-02-26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