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740字数 455阅读模式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602刑初9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2020年1月21日、2021年1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先后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mg/100ml,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孙强
书记员辛晋仪(代)

2021-02-24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