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抚养费纠纷
(2021)鄂01民终7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1,女,200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理人:江某2,女,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经纬,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1,男,200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理人:江某2,女,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经纬,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2,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2与江某2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育一女杨某1(2007年9月14日出生),一子江某1(2009年10月22日)。
2018年11月7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191民初3983号民事调解书,江某2与杨某2自愿达成协议:女儿杨某1由杨某2抚养,江某2无需支付抚养费;儿子江某1由江某2抚养,杨某2自2018年11月起每个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1,800元至儿子江某1年满18周岁止。
一审法院另查明,杨某1、江某1现均由江某2抚养,与江某2共同生活居住在海南省××亚市。
审判员丰伟
法官助理严洁
书记员彭毅磊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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