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豫01民终15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考县圣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堌阳镇范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4WYQF3W。
法定代表人:师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师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钢胜,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祥之瑞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贾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5Q91522。
法定代表人:张俊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威,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2020年4月28日,兰考圣源公司(需方、甲方)与祥之瑞公司(供方、乙方)签订《粉末涂料购销合同》主要约定,第一条产品情况、数量及价款具体情况详见销货清单;质量标准执行按乙方的出厂检验标准。祥之瑞公司销货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价款以祥之瑞公司销货清单记载金额为准;第二条检验标准计检验方法甲方对数量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7日内向乙方提出;甲方对质量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该批次产品合格。甲方虽提出异议,但未经乙方同意使用的,视为产品合格……第五条付款及发票开具5.1付款时间及方式: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每六十日为一个结算期间,结算一次,在第十五前结算完毕,在第一七十日前支付完毕价款,以此类推。如甲方连续50日未进货,则应在第60日之前结清所有销货清单中的价款……第九条其他约定粉如果变色,三到四年,乙方应承担所有责任,如果出现掉粉、双方出面协商,合同还详细约定了交货方式、开具发票事宜、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合同附件及合同组成文件等内容,张俊涛在合同落款乙方法定代表人处签名并加盖祥之瑞公司公章,李虎在合同落款甲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并加盖兰考圣源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附件二为甲方及兰考圣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上述合同签订后,祥之瑞公司按照约定多次向兰考圣源公司供应粉末涂料,由兰考圣源公司李虎、师某某或其他人员在祥之瑞公司的销货清单收货人处签名确认。2020年8月29日,经双方对账确认,兰考圣源公司截止2020年7月25日向祥之瑞公司购买户外深灰砂纹、户外白高光等涂料共计13078.70公斤,共欠祥之瑞公司货款共计191,284元未支付。兰考圣源公司于当日向祥之瑞公司出具格式《欠条》一份,内容载明:“今欠(郑州祥之瑞防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大写)拾玖万壹仟贰佰捌拾肆圆整(小写)¥191284偿还日期为年月日前【欠款人】:李虎欠款人身份证号:4102251985004032059联系方式:184399103352020年8月29日”,同时在欠款人信息处加盖有兰考圣源公司公章。
另查明,兰考圣源公司(自然人独资)于2018年2月23日注册成立,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师某某系该公司唯一股东。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粉末涂料购销合同》、祥之瑞公司销货清单、兰考圣源公司对账单、《欠条》、工商登记信息及本案的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师某某、兰考圣源公司未到庭,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反驳、辩论等权利。祥之瑞公司应兰考圣源公司的要求为其供应货物,双方之间建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经双方对账确认,兰考圣源公司尚欠祥之瑞公司货款191,284元未支付,有销货清单、对账单、欠条为证,因此,兰考圣源公司应及时支付下欠货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师某某作为兰考圣源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祥之瑞公司主张师某某对涉案货款191,284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兰考圣源公司向祥之瑞公司出具格式《欠条》载明:兰考圣源公司欠祥之瑞公司货款191284元,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兰考圣源公司向祥之瑞公司支付货款191284元,于法有据。该《欠条》系兰考圣源公司向祥之瑞公司对双方之间买卖关系的结算,也证明了兰考圣源公司对祥之瑞公司提供货物质量的认可,二审中上诉人申请对涉案货物的质量进行鉴定,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新郑市人民法院电子送达凭证回执单》在卷显示:一审法院在2020年12月18日11点15分向兰考圣源公司、师某某电子送达了开庭传票且短信发送成功,上诉人没有按照传票的要求及时参加庭审,一审法院缺席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师某某作为兰考圣源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兰考县圣源铝业有限公司、师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26元,由上诉人兰考县圣源铝业有限公司、师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耿胜利
书记员徐成龙
2021-02-26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