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鄂0583刑初45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男,1996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枝江市,汉族,中专,湖北某公司综合码头职工,住湖北省枝江市。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薛某的上述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已综合予以考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余晶晶
书记员李露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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