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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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遥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晋0728刑初8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2011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耿秀莲,山西法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苏转,山西品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雷某、贺某、刘某、闫某的经济损失,上述被害人均为被告人张某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张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郭某的供述:我小名张某,我和交城杭城的二黑一起去偷了几次狗,用弩偷狗的,弩上安着麻醉针,在城和村里都偷过,好像四五次,每次来平遥打几条,我也记不清一共打了多少条狗。偷下的狗都卖了。我们来平遥不走高速,每次都是从文水徐家镇进入平遥后走到县城西外环,到处转的找狗,有时候也到附近的村里转的找狗,一般三四点就往回返了。二黑负责开车,我下车找狗,找到后二黑负责拿弩把狗打倒,然后我们一起将狗搬到后备厢。卖了狗后我们两个人平分了,大概每天也就是二三百元,一共差不多分了有一千元左右。
被告人郭某当庭供述:起诉书指控的内容都是事实,我和张某偷过的是起诉书指控的2-5起,来的时候开的我的奥迪A6车。从我的车上扣押的好多车牌都是我的,奥迪A6平时放在小姚车行。我和武某偷过一次狗,开的也是奥迪A6车,起诉书指控的5起事实都没有问题。
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因为我和郭某一起偷东西来,我听说民警找我,就来投案自首。我是2019年夏天在汽修厂修车时认识的郭某,一开始并不知道他是干什么的,后来听人们说他是偷狗的。我从去年(2019年)秋天开始和他出去的,大概是过完中秋节后,偷到去年腊月就不出去了,今年因为疫情封村没出去,三四月份村里解封了我们又开始出去偷的,一直偷到前几天。
2019年秋天时,郭某给我打电话,要带我出去挣钱,他告我说他雇我,我给他开车就行,他给我发工资,我就答应了。之后我开始和他一起出去偷东西。今年疫情结束后,郭某又打电话叫我,我就又和他出去偷了。基本上郭某每次都是在下午打电话通知我时间,让我到某村会合,一般是我负责开车,他让我往哪儿开就往哪儿开。开到平遥过了三坝换成他开车拉上我找到目标后,他就下车拿弩将麻醉针打到狗身上。之后他将车倒到倒下的狗跟前,我下车将狗搬到后备厢里。回去时大部分是他自己开车,路上他打电话联系好收狗的,到了收狗的地方,我和他一起把狗卸下后,他就和收狗的结算去了,完了以后他就给我钱。
刚开始时,郭某开的一辆老款帕萨特轿车,开了没几次那个帕萨特就坏了,郭某又买了一辆老款的奥迪A6轿车。之后我们每次都是开的这辆奥迪A6出去偷狗的。这两辆车本身有没有车牌我不清楚,郭某有好多假牌子,经常来回换牌子,具体车牌号我记不清楚。不开时就放在某镇寨子村口鸿运汽贸洗车行院子里,帕萨特坏了后一直在洗车行院子里放的,奥迪A6也是开回去就放到那个院子里,这两辆车平时都不开,只有偷狗的时候才开了。
我不出去时不清楚郭某和谁一起出去偷狗,我只是和他单独联系。我记不清我们一共偷了多少狗,郭某把这些狗都卖给杀狗的了,大部分都是卖到胡兰村了,我不知道收狗的人情况,也不知道以什么价格卖狗。狗的品种我不认识,都是普通的狗,他说过不偷名贵的狗,主要是偷那种便宜的狗。偷狗使用的弩、麻醉针都是郭某准备的。卖狗都是郭某经手了,卖狗的钱也都是他拿了,只是给我开工资,有时出去偷一次给我200元,有时给我300元,偶尔也给过我400元或者500元,有时偷的东西不够开支他就不给我了。郭某给了我大概有两万多块钱,我没有统计过。我们主要是偷狗,有时路过没人的小摊,也会偷些吃的喝的,我记得偷过啤酒、西瓜那些,前几天还在一个菜市场偷过两袋枣。这些东西应该都是拿回家吃了,我没见他卖过,每次偷了他会给我一些,我拿回家吃了。
我看了2020年8月1日凌晨城南路某机械厂院内狗被盗的监控视频,这次没有我参与,我看见他们开的A6车像是郭某的那辆A6车,下车偷狗的那两个人有一个我不认识,从副驾驶下来的那个人我看见好像是和郭某一个村的“好儿”。我不知道“好儿”的大名,三十来岁,是和郭某一个村的,我也是在汽修厂认识的他。
我看了2020年9月9日凌晨某村刘某家狗被盗的视频监控,这次偷狗我参与了,从车的后座下来的那个人就是我,开车的是张某,这次是我和张某去偷的,在这家院子里偷了两条狗,张某拿弩把两条狗打倒后,我翻进院子里把狗搬出来的,然后我们俩各自搬了一条狗放到车的后备厢。
我在某西街菜市场辨认的那个地方是在菜市场的一个口上,我前几天和张某在那儿偷了两袋枣。当时在一辆单排工具车上放着一车枣,张某把车停到那儿时,让我拿了两袋枣,拿回去后我们一人分了一袋。白色塑料袋,一袋大概有十几斤。
我们在某派出所对面巷子里偷了两条狗,那是前十几天的事,我和张某到这个地方后,张某将车倒到巷子里后,他就下车去打狗了,当时那家养的狗太多,张某打狗时其他狗一直在叫,张某就叫我赶紧把狗装上车走,我和张某刚装上狗时,听见院子里有人出来了,我们赶紧上车跑了,主家从后面追上来,不知道拿什么东西把我们车的后挡风玻璃也砸烂了。当时是张某用弩打的狗,我也不知道他打倒了几条狗,当时其他狗叫的利害,我们就赶紧拿上要走,结果拿了两条就没时间再拿了,我们就赶紧跑了。
我和张某在平遥某乡某村那家不住人的院子里偷了一条狗,我和张某一起将门锁剪开后进去的,张某使用弩将狗打倒,我把狗拖出来装到车后备厢的。我记得是和某派出所对面那次是一天,我们先去的南石渠这家,下来后去的派出所对面那家。
我是在某镇小姚汽修厂保养车、修车时经常碰见郭某,接触了几次就认识了,郭某也是在那修车了。我能辨认出郭某和“好儿”,我只知道“好儿”和郭某一个村的,年龄三十多岁,我知道坐过监狱。
张某辨认出郭某就是和其一起盗窃的张某;辨认出武某就是其所称的“好儿”。
3.被害人侯某的陈述:2020年8月1日早上8点多,我发现位于平沁路(监狱小区对面)平遥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院内我家的狗不见了。我调取监控发现今天凌晨2点18分一辆奥迪车停到我家公司门口,车内人不知道用什么打了狗,然后狗就跑到院内。过了两分钟后车上下来两个男子,一个男子钻进厂内,一个男子在厂门外蹲着。过了半分钟,进了厂内的男子拖着狗将狗从厂门下面拖出来,厂门外的男子将狗拖到奥迪车后备厢,两人上车后离开了。我家的狗是小柯基,白色。
4.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因为我的狗被盗了,我来报警。2020年9月8日凌晨1点左右,在某村新建路十二排后被盗的。我的狗平时就在我家南面的院子里,周围用砖垒的。2020年9月8日早晨7点多,我发现原本在前面院子的两条狗被盗了,我在院子里发现了两个针管。我看监控发现,2020年9月8日凌晨1点左右,我家门口停下一辆黑色老款奥迪,车牌号为:晋Axxx**。车上下来两个三十多岁的年轻人。其中一个拿着弩,过去把狗打死了,两个人就把狗扔到后备厢里开走了。我被盗的狗就是普通的土狗,母狗是今年以一万元的价格购买的,公狗是前一个月以八千元的价格购买的,我不能提供买狗的相关手续,这些狗都是个人之间的交易。
5.被害人贺某的陈述:我家的狗在某乡西某村我的家里被盗了,2020年8月31日凌晨1点左右,我在家睡觉听见屋外的狗叫,我打开手机实时监控,看见两个人在拉我的狗向外走,我就拿上砖头向屋外走,这两个人就向院子外面跑,我追出去看见这两个人开上车向巷子外面走,我就追了出去,看见车向城里方向走。后来这两个人调了头,我就把手里的砖头砸进车里,这辆车又掉头向城里跑了。我被盗了两只狗,但有四只狗被毒针毒死了,没有拿走。被盗走的两只笨狗,都是体型大的,每只都有八十斤以上、被毒死的四只狗中有三只笨狗,也是体型大的,每只也有八十斤以上,另一只是德牧公狗,有一百斤以上,这六只一共狗花了三万余元。
6.被害人雷某的陈述:昨天(2020年8月30日)下午6点至今天早上8点多,我的藏獒在某村我的老院子里被人偷了。2020年8月30日下午6点左右,我老婆的哥哥去老院子喂养了鸡、羊和藏獒后,锁了大门离开了。今天早上他喂养时发现大门上的锁被钳断了,大门开着,狗笼子里的狗不见了,就告诉了我。我来到现场检点了下,发现就丢了一只藏獒。我的藏獒是一百多斤的灰黄相间的母藏獒犬,大概一米二左右长,七八十公分高,我找关系8500元买回来的,没有购买的相关凭证。
7.被害人闫某的陈述:2020年9月10日11时40分,我开着五菱单排汽车拉着一车枣停到了菜市场西口铁儿超市旁,我就骑着电瓶自行车回家了。2020年9月11日5时左右,我到了菜市场准备卖枣,打开车大箱上盖的篷布发现有三袋枣丢了,我就报了警。我所丢的枣是透明塑料袋,一袋枣有30斤,价值120元人民币,三袋枣一共价值360元人民币。
8.姚某的证言:我在某县某镇寨子村村口,经营小姚汽修厂,还有对面某汽贸洗车行也是我经营的。洗车行院内停放的一辆黑色奥迪A6轿车和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是某村人张某的。张某的那辆帕萨特是年前就停放在那里了,发动机坏了不能走了。张某的奥迪A6轿车是平时就在那里停的,每天我们早上去了就看见车在了,白天一动也不动,但是停放的位置有变动,他应该是每天晚上开了。2020年9月11日晚上,张某打电话问我他的A6后窗玻璃怎么烂了,我那天不在厂里,也不知道怎么回事,他让我给他换块玻璃。
9.现场辨认笔录4份(2020年9月15日),证明被告人张某在民警的带领下,对郭某和张某实施盗窃的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辨认出2020年9月份一天晚上,郭某驾驶黑色奥迪A6拉的张某在某西街百川聚农贸市场门口铁儿烟酒超市西侧,盗窃了两袋红枣;2020年9月份一天晚上,郭某驾驶黑色奥迪A6拉的张某在某镇某村,盗窃了两条狗;大概前十几天的一个晚上,郭某驾驶黑色奥迪A6拉的张某在某乡西某村某派出所对面巷内盗窃狗,当时打倒了好几条狗,但是只拿走两条狗,还被主家追出来,把车的后挡风玻璃砸烂了;前十几天的一个晚上,和某派出所对面那起好像是同一天,郭某驾驶黑色奥迪A6拉的张某在某乡某村雷某家老院(原某村火柴厂),用破坏剪开门锁进的院子,盗窃了一条狗。
10.打狗的弩的照片,经张某辨认,图中的弩就是其和郭某偷狗时,郭某所用的弩。
11.监控视频、监控截图,证实被告人郭某、张某盗窃狗的过程。
1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局将郭某的黑色奥迪A6汽车、黑色帕萨特轿车及车内存放的作案工具予以扣押
13.山西省某县人民法院(2011)交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1年1月25日,郭某因犯盗窃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14.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郭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系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1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局对本案进行受理并立案侦查。
16.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告人张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内容。
17.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张某当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1、谅解书4份,证明被告人张某已对被害人雷某、贺某、刘某、闫某进行了赔偿,四位被害人对张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张某依法从轻处罚。
2、某县人民医院CT报告单、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证明被告人张某因交通事故三次开颅手术后,患有癫痫病。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结合全案证据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郭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对本案的侦破工作起到重要作用,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积极主动赔偿四位被害人经济损失,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后,如能缴纳罚金,可以适用缓刑。上述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系从犯的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郭某、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其他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某驾驶的黑色奥迪A6轿车及其盗窃狗所用的工具均属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认罪态度,结合某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郭某的黑色奥迪A6轿车一辆及盗窃狗所用的工具(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四、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郭某的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忠文
人民陪审员郭江红
人民陪审员宋子玉
书记员郭佩佩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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