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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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陕0825民初308号

原告张树科,男
被告徐彩霞,女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农历12月7日被告及其丈夫高宗新(已故)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并由被告丈夫高宗新出具借据一支。借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张树科诉被告徐彩霞欠其借款未还之事实,有被告丈夫出具的欠据及谈话录音相互印证,证明该笔借款用于被告娘家开支,借款系被告及其丈夫高宗新(已故)共同意思表示,故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所诉借款本金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徐彩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树科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徐彩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姜明
书记员邹海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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