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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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张某,女,1985年10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李某,男,1984年81日出生,汉族,广州好又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月1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于20131月怀孕,201310月生育女儿**。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好吃懒做、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被告仍恶性不改。被告婚后对家庭及亲人的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影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财产。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所以我不同意离婚,且双方无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7月11日在广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1010日生育一女***。原告称双方婚初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怀孕后双方矛盾激化,20137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被告不认可,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感情尚好,也没有分居生活。双方对各自主张均未提供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和庭审笔录可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且生育子女,双方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由于双方不注意夫妻感情的日常培养,发生矛盾后又未能及时解决,日久形成隔阂。虽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争执,但双方间不存在根本性矛盾,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交流沟通思想,相互关心,坦诚相待,可以消除并解决现有矛盾。原、被告均应正视现存矛盾,改正不足,积极正确作和好工作。因双方间不存在根本矛盾,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现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宜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00元,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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