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豫1628刑初3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叫驴,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经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10日经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白杰,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与丁某、张某下在河南省鹿邑县太清宫镇营子寨行政村郭庄因琐事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王某某将丁某打伤。经鉴定,丁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张某下、王某某、王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丁某经济损失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丁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30日到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过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因为2020年2月5日下午3点我和丁某打架,我来投案自首。腊月20几,不知道谁在俺家老坟北边倒了好多大粪,我用玉米秸秆将这些大粪盖着。2020年正月初五下午3点左右,我看到丁某和张某下拉着架子车又将大粪倒在老坟地北边,然后我听到丁某骂:“X恁娘,谁叫俺家的大粪盖着了。”我走到她跟前说:“你咋叫大粪倒在俺家门口,现在疫情恁严重,你都不响应一点国家的号召,环境卫生你都不懂,大队的广播整天吆喝说叫大粪都倒在自己家的地头,别乱倒,你没有听到吗?”丁某对着我说:“妈类个X,你多管闲事,我倒大粪的地方可是你家的地方,我想倒哪个就倒哪个。”我和她吵了起来,丁某手里拿着铁锨来到我跟前,对着我的左边大腿拍了一铁锨,我伸手将她的铁锨夺过来扔到一边,用拳头捅了她胸口两拳,她用手抓着我的衣领,把我的衣服撕烂,我用腿别着她的腿,将她别倒在地,在别她的过程中,她用嘴将我的左手咬流血。我和丁某厮打时,我儿子王某从家里跑出来,和张某下争吵起来,张某下对着王某的嘴上打了一拳,王某和张某下打了起来,他们倒在地上,我看到王某骑在张某下身上,用拳头打张某下左眼一拳,村民把我和丁某拉开,然后把王某和张某下拉开,之后我骑着电动车去找大队干部,准备让大队干部处理此事,大队干部让我报警,我就报警了。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我不应该和其他人打架,我认罪认罚。
2.被害人丁某陈述,2020年2月5日下午3点左右,我和老公张某下去郭庄南地俺家地里拉粪,我看见俺家的粪被玉米秸盖着了,就说:“这可是窝窝叔给俺盖类哎。”这时候俺庄的叫驴(王某某)从东边过来边走边骂:“妈类个X,这是我盖类,你豁粪豁到哪了。”我说:“你妈类个X,我豁粪豁人家地里了,又没豁你家地里。”我和他就骂起来了,骂的有十来分钟,当时我老公也在跟前站着,骂着骂着叫驴走到我跟前朝我胸口打了一拳,我伸手抓着他的衣服,他掐着我的脖子,用腿把我别栽倒在地,他开始撇我的腿,口里还说着:“我叫你类腿给你打断。”我就用嘴咬他的手。在我们厮打时,他儿子申申也从家里出来了,二话没说就开始打我老公张某下,一拳打张某下眼上,把张某下打倒在地,申申骑在张某下身上打,张某下用手抓着申申的脸了,后来就不打了,是谁拉开的我忘了,叫驴报警了。
3.证人张某下证言,2020年2月5日下午15时左右,我和妻子丁某去村南边装大粪,到地方后,丁某说:“年前我倒在这的大粪弄哪去了。”她用铁锨在地上扒找,看到有一堆玉米秸盖着粪,她就骂道:“娘类个X,谁叫俺家的大粪盖着干啥。”这时王某某过来说:“X恁娘,恁家的大粪是我盖的,你咋不倒你家地里去,你倒俺家门口。”丁某就和王某某骂起来了,骂了有十分钟左右,这时王某某的儿子王某从家里跑出来,二话不说对着我的左眼就是一拳,直接把我打倒在地,然后骑在我身上,往我胸口上又打了七八拳,我用左手抓着他的衣领,用右手对着他的右侧脸上乱抓乱打,具体打脸上什么地方我记不清了。我听到王某某和丁某也撕扯在一起,听到王某某说:“我叫腿给你拧断。”具体王某某怎么掰丁某的腿我没看到,然后王某某报警,我们就不打了。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我们不应该发生打架。
4.证人王某证言,2020年2月5日下午15时许,我在家做饭时听到外边有人骂架,听丁某骂着说:“妈类个X,谁叫俺家的大粪给盖着了。”我出去看到我父亲王某某正在和张某下、丁某厮打,我就喊道:“恁弄啥类,骂啥类,都是挨边邻居。”王某某说:“我盖类,人家走这都说臭。”丁某又骂道:“谁盖我倒的大粪,我就骂谁。”张某下用手抓着王某某的领子和肩膀撕扯,丁某用手里的铁锨拍王某某的大腿一下,我就去拉架,把张某下拉开之后,张某下对着我大声骂道:“妈类个X。”用拳头对着我嘴上打了一拳,我还手打了张某下脸上一拳,我们厮打起来。丁某用手拉着王某某的手,用嘴往手上咬了一口,我对王某某说:“你赶紧去叫支书。”丁某拿铁锨对着我的头拍了一下,然后她就回家了。
5.鹿邑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丁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王某某、张某下、王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7.视听资料。
8.发破案报告,证实本案的发破案情况。
9.和解协议书、收到条、撤诉申请书、口头裁定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丁某经济损失10万元,取得了谅解,被害人丁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10.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1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基本情况和前科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锋
审判员闫滨海
审判员巴艳杰
书记员陈坤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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