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694字数 688阅读模式

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021)豫1122刑初58号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回族。因吸毒于2020年9月8日被舞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20年11月10日被临颍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2日经临颍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某与李某的微信交易记录;临颍县公安局三家店派出所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曾因吸毒受到行政处罚,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本院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

审判员鲁远卓
书记员张怡

2021-02-26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