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与丁某1、丁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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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吉0881民初243号

原告:闫某,男,199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东,吉林创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理博,吉林创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1,女,1998年1月5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
被告:丁某2,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本案中,丁某1基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向闫某出具欠据,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原告闫某要求被告丁某1偿还欠款,符合双方约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丁某2并未在欠条上签字,原告要求被告丁某2偿还钱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丁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闫某人民币8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丁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淼
书记员李刘淳祺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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