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三丰
被申请人:李四民
申请事项:
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案中(案号:2014穗仲案字第号),广州仲裁委员会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现申请人特提出管辖权异议,请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所依据的是《客户协议书》。但是,申请人在收到仲裁委邮寄的材料前从未见过此份协议,这份协议书上既没有申请人的亲笔签名,也没有盖章。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向贵会提出仲裁申请所依据的合同是不存在的。该协议长达19页中间没有任何骑缝章,第12页列明有仲裁条款但该页没有任何人的签字,不仅如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上所有“张三丰”字样的签字都不是申请人所书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案件。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书面协议。
本争议中被申请人申请仲裁所依据的《客户协议书》上虽然有仲裁条款,但由于申请人并未在这《客户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因此,载有仲裁条款的《客户协议书》并不存在;除此之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也从未以其他书面方式单独达成过请求仲裁的协议。
综上,被申请人提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是不存在的,贵会受理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贵会对本争议没有管辖权。被申请人伪造证据申请仲裁请贵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致
广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