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04刑初90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6年11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户籍地辽宁省新民市,现住沈阳市大**。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监视居住,现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卞册,辽宁松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7日22时11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辽A×××**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2.3mg/100ml。
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的刑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格那320检测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提取血液样本医务人员身份证明文件;证人王某证言;被告人张某某供述;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某某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陈壮威
人民陪审员赵希民
人民陪审员杨宝坤
书记员辛佳玉
2021-02-19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