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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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902刑初104号

公诉机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6年出生于山东省肥城市,户籍地为山东省肥城市,回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住泰安市泰山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牛立清,山东岱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系初犯,偶犯,积极缴纳罚金,加之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人民币罚金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在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沈玉贤
法官助理赵如川
书记员张晓敏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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