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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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开设赌场罪

(2020)苏1002刑初35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2013年5月因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正庆、曹婷,江苏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程某被雇佣在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迎宾路103号游戏机室,负责游戏机室日常管理、招聘员工、招揽客户、机器维护等。该游戏机室先后投放6台电子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共收取赌客陈荣、张明强、王飞、徐阳等8人所支付的赌资累计人民币34.9万余元。2020年3月17日,该游戏机室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金钱树”1机位游戏机4台,共4个机位,“虎虎生威”1机位游戏机1台,共1个机位,“捕鱼机”4机位游戏机1台,共4个机位。经认定,上述6台游戏机的9个机位均具有赌博功能,每个机位能供1人单独进行赌博,系9台赌博机。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6台赌博游戏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同案人魏发荣、林鑫、林文等人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陈荣、张明强、王飞、徐阳等人的证言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照片,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受雇佣参与赌场经营管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程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程某从轻、从重处罚的公诉意见,本院应予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2024年9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程某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六台赌博游戏机,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兵
人民陪审员蒋志勇
人民陪审员邓晓琳
书记员陈启琦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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