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04刑初153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满族,中专文化,系个体从业人员,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沈阳市大**3。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沈阳市住。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3日20时28分许,被告人关某酒后驾辽A××××**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21号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关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68.5mg/100ml。
公诉机关基于被告人关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被告人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有书证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证信息查询、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格那320检测报告等;证赵某伟证言;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关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综上,根据被告人关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关某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巨涛
人民陪审员于睿宁
人民陪审员孟刚
书记员张晓彤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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