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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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鲁0306刑初88号

公诉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日被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2015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周村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属实。
另查明,本案系被害人报案案发,被告人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说明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杨某陈述、被告人曹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某有犯罪前科,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7月29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曹某某违法所得价值4330元财物予以追缴,并退赔被害人杨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安宝哲
书记员辛婕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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