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2021)浙0782民初628号
原告:李某1,女,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告:李某2,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强,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騄,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孔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3,村委会主任。
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孔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孔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4,董事长。
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李期喜于2006年4月20日经审批取得坐落于义乌市江东街道孔村建设用地72平方米。2007年11月30日,原告李某1、李某2(乙方)与李期喜(甲方)在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孔村村民委员会及案外人李期茂、李期清的见证下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一份,载明:李某1是李期喜的堂侄女,遗赠人李期喜一直独身,至今未婚,现年迈缺乏劳动能力,为保证遗赠人李期喜老有所养,生活有保障,能幸福安度晚年,经与扶养人李某1夫妇商量,扶养人李某1、李某2愿意承担扶养义务,同时也征得其所在地义乌市江东街道孔村村民委员会的赞同、支持,现双方就遗赠扶养事宜,经协商一致立协议如下:一、甲乙双方自愿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二、双方权利义务:1、甲方享有乙方扶养的权利。自立协议生效之日起遗赠人李期喜的衣食住行和生病治疗及遗赠人死亡后的丧葬等所需费用均由扶养人李某1、李某2承担支付。2、扶养人李某1、李某2应照顾好李期喜的生活,及时支付所需生活物品和费用,每月应给遗赠人零用钱600元,遗赠人如患病应及时给予求医治疗,扶养人不得虐待和遗弃遗赠人。3、乙方享有接受甲方遗赠财产的权利。孔村村旧村改造,甲方享有安置孔村旧村改造安置地块56号楼东起第2号地块建筑占地72平方米的建房权益。安置投标定位费用壹拾肆万元及其它有关费用已由李某1、李某2支付。日后安置地块的房屋也由李某1、李某2出资建造,在甲方过世后该房屋遗赠给乙方所有。三、违约责任……四、遗赠扶养协议生效后,未征得抚养方的同意,遗赠人不得自行处分遗赠的财产。五、甲方与乙方一致同意由义乌市江东街道孔村村民委员会为本协议履行的监督人。本协议请义乌市江东街道孔村村民委员会见证。协议签订后,两原告即与李期喜共同生活,并对李期喜尽到了扶养义务。2009年12月17日,李期喜死亡,丧葬事宜由两原告办理。
2008年3月3日,涉案建设用地取得了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位置为孔村56幢。后由两原告出资建造了涉案房屋。房屋建成后,由李期喜与两原告共同居住使用直到李期喜死亡,后涉案房屋一直由两原告使用至今。涉案房屋现地址为义乌市××街道××村××幢××单元。涉案建房用地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两被告至今未能协助原告办理好涉案不动产的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手续。
另查明,原告李某1为义乌市江东街道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李期喜生前系义乌市江东街道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李期喜无配偶、子女,也无兄弟姐妹,其父母先于李期喜死亡,无第一顺序及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李某1与李期喜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李某1系李期喜的堂侄女,存在亲属关系,原告李某1与李某2系夫妻关系,李期喜与两原告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协议签订后,两原告已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的义务,该遗赠扶养协议应认定合法有效。在遗赠人李期喜死亡后,两原告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因李期喜去世后无法定继承人,其生前是义乌市江东街道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两被告依法负有协助两原告办理涉案不动产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的义务。庭审结束后,原告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鉴于本案合同相对人死亡的特殊情况,本院予以准许。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1、李某2与李期喜于2007年11月30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
二、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孔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江东街道孔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办理坐落于义乌市××街道××村××幢××单元房屋中占地72平方米的不动产的初始登记手续并协助办理将该不动产过户到原告李某1、李某2名下的转移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李某1、李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小燕
代书记员傅俊霞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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