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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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鲁0686刑初3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1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1日被栖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鲁F×××**号轻型普通货车在福山区臧家庄镇寨里村大街旁路沿石处起步左转弯向西掉头时,与沿臧寨线由西向东行驶的吴某驾驶的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吴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栖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保险公司赔偿了被害人吴某近亲属的损失共计人民币670499.15元。杨某自愿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15000元(已交至法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林宝华
人民陪审员李翠娟
人民陪审员吕月梅
书记员姜丽丽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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