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耀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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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黔0322民初918号

原告:贵州耀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蟠龙大道骏逸天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MA6DLA2Y26。
法定代表人:段昌隆,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杭燕,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明,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汉族,1992年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0日,原告与房开公司签订《骏逸天下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承包合同》,房开公司将其开发的骏逸天下商住小区的前期物业承包给原告管理,合同期限为五年,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物业服务费按发改部门备案价格住房每月1.3元/平方米,商业按每月2.5元/平方米,由原告向业主收取。2016年9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耀辉·骏逸天下前期物业服务》,自2016年7月1日起,原告负责骏逸天下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在公共设施的维护、下水道维修、以及高层楼台的垃圾清理等服务中存在瑕疵。被告的房屋位于骏逸天下×栋××××,房屋建筑面积119.38平方米。被告从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和公摊水电费5121元,经原告催收至今未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耀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房开公司签订的《骏逸天下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是骏逸天下小区的业主,受《骏逸天下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的约束,原告已按约定对骏逸天下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应当按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被告经原告催收至今未交纳,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物业服务中存在服务瑕疵,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于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贵州耀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共计5121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耀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权利人应当在义务人履行期限界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张建华
书记员张璐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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