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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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鲁02民终9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主要负责人:王玉亮,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云鑫,男,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善明,莱西鸿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胡某某,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1日5时50分,王某驾驶非机动车,在莱西市与胡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B×××××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车辆受损。本次事故,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受伤后,于当日到莱西市人民医院诊治,经诊断为骨盆骨折、闭合性胸外伤并左侧第8肋骨骨折、头皮裂伤、左小腿软组织伤,住院治疗15天,支出医疗费9110.06元。2020年2月9日,王某到莱西市人民医院复诊,支出医疗费费407.8元。王某共计支出医疗费9517.86元。2020年5月20日,王某委托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误工、护理进行鉴定,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6月3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某骨盆骨折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王某伤后误工时间为4个月,王某伤后需1人护理2个月。王某支付鉴定费2080元。大地保险公司对该鉴定意见的伤残等级提出异议,并向法院申请进行重新鉴定。法院依法委托莱西市市立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王某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莱西市市立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10月1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某的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大地保险公司支出鉴定费1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侵害公民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王某驾驶非机动车,与胡某某驾驶鲁B×××××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事实清楚,法院予以确认。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胡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内容真实,程序合法,当事人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王某与胡某某的赔偿责任比例认定为7:3。胡某某所驾驶的事故车辆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王某的损失应由大地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由胡某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王某诉请要求按照128元/天的标准计算误工费,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法院酌定误工费按100元/天计算。王某请求按20年计算残疾赔偿金不当,应当按照19年计算。大地保险公司认可王某支出交通费150元,法院予以照准。王某的实际损失计算如下:1.医疗费9517.86元(9110.06元+407.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100元/天×15天);3.误工费12000元(120天×100元/天);4.护理费7680元(60天×128元/天);5.残疾赔偿金103519.6元(54484元/年×19年×10%);6.鉴定费2080元;7.交通费150元,合计136447.46元。王某上述损失,由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16447.46元(136447.46元-120000元),由大地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4934.24元(16447.46元×30%)。综上,大地保险公司共应赔偿王某124934.24元(120000元+4934.24元)。王某的相关损失已由大地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胡某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124934.24元(款项汇入王某中国农业银行莱西支行账户卡号62×××62)。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审判决支持王某误工费及护理费数额是否正确。本案中,王某因涉案事故致伤,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时间为4个月,伤后需1人护理2个月。虽王某未举证证明其本人及护理人员收入、误工情况,但经一、二审审理查明,可以认定王某事故发生时有工作,因本案事故造成误工及确需护理的事实,一审判决酌定误工费及护理费标准并无不当。上诉人虽对误工费及护理费标准不予认可,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王某及护理人员收入、误工实际情况,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好栋
审判员衣洁
审判员范黎强
法官助理 宋籽仪
书记员 王雪迪
书记员 王媛媛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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