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1,230字数 754阅读模式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04刑初128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克山县,现沈阳市大东区3。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被监视居住。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9日21时33分,被告人季某某酒后驾辽A××××**小型普通客车行驶沈阳市大东区街燃气站附近时,遇公安交警设卡整治酒后驾驶行为,未听从交警指挥驾驶车辆加速驶离,后行驶大东区路附近时,被公安交警抓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季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11.9mg/100ml。
公诉机关基于被告人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具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有书证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图片、血液样本封装后图片等;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执法记录仪影像以及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9mg/100ml,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应从重处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巨涛
人民陪审员于睿宁
人民陪审员孟刚
书记员张晓彤

2021-03-02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