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陈某、邹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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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开设赌场罪

(2020)川1602刑初362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女,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3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3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男,194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底,被告人陈某、刘某、潘某、吴某、邹某、周某共同出资租下广安区万新二巷150号门市用于开设麻将馆。2020年4月底至6月底,该麻将馆提供麻将机,供他人以打5元一颗的“广安血战戳戳麻将”进行赌博,被告人陈某、刘某等6名股东从每局中(一上午或者一下午或者一晚上)抽钱360元获利,每天抽得的钱6个股东平均分配。自该麻将馆开业以来,被告人陈某、刘某、潘某、吴某、邹某、周某总共从中获利四万余元,每人从中获利七千元左右。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刘某、陈某、潘某、吴某、邹某、周某开设的麻将馆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查获,抓获被告人刘某、陈某,并从陈某处扣押了麻将四副;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潘某、吴某、邹某、周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同时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潘某、吴某、邹某、周某、陈某、刘某各自持有的7000元人民币进行了扣押,并已上交至财政账户上。
被告人陈某、刘某、潘某、吴某、邹某、周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陈某、邹某、周某、潘某、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及拘留通知书、逮捕证及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及释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户籍信息、到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金交款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租房合同、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袁某1、田某、潘某、刘某、周某、蔡某、袁某2、金某、冯某、陈某1、王某1、王某2、邹某、陈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陈某、邹某、周某、潘某、吴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邹某、周某、潘某、吴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潘某、吴某、邹某、周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陈某、邹某、潘某、吴某、周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据此,根据被告人刘某、陈某、邹某、周某、潘某、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法条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
二、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
三、被告人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
四、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
五、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
六、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
上述六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对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依法从被告人陈某处扣押了麻将四副,由该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董小晋
人民陪审员张琴兰
人民陪审员张广燕
书记员周子潇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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