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04刑初56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某,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因涉嫌有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监视居住。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4日23时53分,被告人尚某某酒后驾驶辽A×××**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望花立交桥南向西下桥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尚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32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车证、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涉案机动车照片、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现场图片、医务人员提取血液样本现场图片、提取血液样本医务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提取被告人血液样本后封装图片、收款截图、工作证、情况说明等;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证人姜某证言;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格那320检测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光盘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132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尚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某在到案后能够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尚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沈阳市于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莉
人民陪审员任志秋
人民陪审员任永捷
书记员梁美淇
2021-03-02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