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冀0425刑初39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要某某,女,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名县,现住大名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要某1系抗美援朝老战士,按照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民政部门对要某1每月发放抚恤生活补贴金。2007年11月2日,要某1去世后,其女儿要某某找到要某2(另案处理)冒充要某1在大名县民政局采集核查信息,骗取大名县民政局对要某1自2008年7月至2016年3月的抚恤生活补贴金共计47460元,非法占为己有。后被告人要某某于2016年3月30日和2019年9月2日先后退还骗取的抚恤生活补贴金4746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大名县纪委案件移送函、抚恤生活补贴金发放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信、被告人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要某某积极退缴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要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和悔罪态度,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要某某宣告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私财产安某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克大
人民陪审员贾改玲
人民陪审员张占英
书记员许静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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