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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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04刑初102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户籍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11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经本院决定重新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8日22时53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辽E×××**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大东区珠林路锦园路路口时被公安交警查获。经检验,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53.9mg/100ml。
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的刑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身份证复印件、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涉案机动车信息、驾驶证查询记录、呼吸酒精检查报告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郭某某供述;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郭某某醉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应予从重处罚,现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相应予以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刑期从收监羁押之日起计算,本院另行裁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陈壮威
人民陪审员马绍萍
人民陪审员马晓红
书记员辛佳玉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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